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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来源:娥贺情感
第1种观点: 为了便于实施《专利代理惩戒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如下: 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任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选举或者推荐产生。 四、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将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六、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专利权知识]在专利申请前已使用该项技术,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知识]怎样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知识]我国专利平均审查周期世界最短[专利权知识]专利质押贷款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专利权知识]如何经营注册商标 专利权律师推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律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的专利代理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二十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信息报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转委托或增加被委托人的要求。

第3种观点: 【专利复审】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 为了便于实施《专利代理惩戒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如下: 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任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选举或者推荐产生。 四、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将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六、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1种观点: 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任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三、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选举或者推荐产生。四、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将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六、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律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的专利代理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二十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信息报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转委托或增加被委托人的要求。

第3种观点: 【专利复审】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 为了便于实施《专利代理惩戒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如下: 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任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选举或者推荐产生。 四、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项内容的,应当将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六、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1种观点: 1、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3)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一、专利代理人的义务专利代理人在为发明人代理专利事务的过程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人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此之外,专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利益冲突的上方当事人,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出让人与受让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等,此项义务与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义务是一致的。对于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有关部门可视情节取消专利代理人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9条还规定: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而且专利代理人每年还要接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的年检。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中所列的违法违纪行为。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二、专利代理人与律师的区别专利代理人跟律师是两个不同的资质,虽然都是代为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误认为专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师都能包办,尤其是在企业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尤其应该搞清楚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否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之后再决定是否委托他办理专利事务。一般情况来说,专利代理人只能处理专利事务,而不能处理其他法律事务。而律师只能处理除专利之外的法律事务,而处理不了专利事务,因为大部分的律师都不具备理工科技术背景,看不懂专利的技术信息,并且也没有经过处理专利事务的特殊培训。

第2种观点: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一、实质审查请求书怎么写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是由专利局以表格的形式制作的,申请人只需填制。除标题外,共分八个部分:(1)申请人自然状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法定地址、国籍等。(2)专利代理机构说明。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人姓名、地址等。(3)表明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愿望。.它要求说明原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期、发明名称。(4)随送各项材料说明。在随送的各项材料中,凡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法提交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在本栏项中写明正当理由,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6)审查费缴送方式说明。(7)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8)专利局处理意见的签署。二、申请专利要多久?1、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一些需要保密发明专利外,一般的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公告这些阶段,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起18个月会进行公布,然后进行实审阶段,一般情况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但不排除更长的时间。为了加快获得专利权的期限,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这样在初审合格后,即进行公布,然后进入实审阶段,这样可以加快授权进度。另外,有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加快审查的请求,但手续比较复杂,费用也会较高。2、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10月。申请专利是一种法律程序,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要想快而稳妥地获得专利权,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可委托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技术上的帮助,发明人一旦与专利代理人建立委找代理关系,专利代理人则是当事人的技术顾问和专利律师。准确的说,应该是,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会帮助发明人对要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二次开发,比如挖掘可替代方案等,同时发明人需要给代理人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建立代理委托关系后,应按照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撰写专利文件所必须的详细技术资料;详细技术资料包括发明创造的目的、新旧技术对比、主要技术特征及实施发明创造目的的具体方案,以及能说明发明创造目的的图纸等。

第1种观点: 专利代理人在为发明人代理专利事务的过程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人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此之外,专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利益冲突的上方当事人,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出让人与受让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等,此项义务与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义务是一致的。一、商事代理的适用范围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主要适用于: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例如,代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二、一个专利如何申请一、申请专利的流程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专利前,发明人应进行专利与非专利文献检索,确定拟申请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发明人根据文献检索结果与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编写专利申请案说明书初稿及其它文件,同时填写《理化所专利申请表》。3、发明人将编写完的申请案说明书初稿及其它文件的电子版,与《申请表》一起交业务处。4、签定代理委托协议。业务处对发明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审后,委托专利代理公司代理申请。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5、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代理人根据申请案说明书初稿,撰写正式申请文件,制作申请书文件。期间,专利代理人有权向发明人了解与申请案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对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所有申请文件经发明人确认后,专利代理人将按专利局规定的格式完成填写、打印、复制等,然后正式向专利局递交申请。6、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专利局将予以受理,确定申请日、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7、业务处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为该专利申请建档立案,缴纳各种申请费用。8、业务处将在所内网上办公系统中披露相关受理信息,同时为研究组提供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为研究组查询、复印该专利申请其他相关文件提供方便。9、初审。专利局对受理的专利申请进行初审,认为合格,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即行公开;认为不合格,通知补正,补正合格,予以公开,不合格,驳回该申请。10、实审。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将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对专利申请进行实审,并做出授权决定或审查意见通知书。11、业务处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及时通知发明人,配合专利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答复。12、审查结论,授权登记。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1)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和公告,领取专利证书。(2)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业务处在收到专利局的授权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缴纳各种费用。13、业务处收到证书后,将在办公网上予以公布,发明人见到此信息后,可到业务处领取证书复印件。所有原件由业务处留存。二、申请专利的材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申请发明专利的,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3、申请外观设计的,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三、申请专利的条件如下:1、新颖性,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总之,当事人申请专利前,先要进行检索,了解以前是否有同样的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确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技术交底书给专利代理人,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2种观点: 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受同级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任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三名、专利代理人的代表两名。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同级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代理工作的领导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的10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三、担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专利代理人的代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选举或者推荐产生。四、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均应参加会议。惩戒决定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上签名。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四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请求协助执行;涉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第(三)项内容的,应当将收回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六、除警告以外的其他惩戒,应当在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3种观点: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规定如下:第十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第二十条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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