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3种观点: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可以在看守所执行。除此之外,可以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情形如下: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机关,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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