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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年离婚房贷怎么办?

来源:娥贺情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对于房贷的问题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房子是在结婚时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户主是谁就属于谁,房子户主应该给予另一方应有的补偿,如果房主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房贷可以一人支付一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房产,另一方将赔偿放弃房子一方应有的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男女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对于房贷的问题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房子是在结婚时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户主是谁就属于谁,房子户主应该给予另一镇兆方中腔应有的补偿,如果房主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房贷可以一人支付一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房产,另一方将赔偿放弃房子一方应有的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依前款规章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卖旅衫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章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对于房贷的问题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房子是在结婚时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户主是谁就属于谁,房子户主应该给予另一方应有的补偿,如果房主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房贷可以一人支付一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房产,另一方将赔偿放弃房子一方应有的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2种观点: 男女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对于房贷的问题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房子是在结婚时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户主是谁就属于谁,房子户主应该给予另一方应有的补偿,如果房主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房贷可以一人支付一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房产,另一方将赔偿放弃房子一方应有的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3种观点: 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对于房贷的问题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房子是在结婚时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户主是谁就属于谁,房子户主应该给予另一方应有的补偿,如果房主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房贷可以一人支付一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房产,另一方将赔偿放弃房子一方应有的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2种观点: 房贷没还完的方法如下:1、如果夫妻双方平分房子的话,那么剩余的还贷责任也由双方共同承担;2、但是一般情况,夫妻离婚时都是一方取得房产,给另一方等额的补偿。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做一个转按揭的手续,剩余的还贷责任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3、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3种观点: 男女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对于房贷的问题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就走法律程序。如果房子是在结婚时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户主是谁就属于谁,房子户主应该给予另一镇兆方中腔应有的补偿,如果房主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房贷可以一人支付一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也可以放弃房产,另一方将赔偿放弃房子一方应有的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卖旅衫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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