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98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
法律分析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2011〕79号),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98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拓展延伸
孕期女职工在职场中需要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许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充分劳动保护,确保其身体健康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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