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
3、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业外)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退伍军人创业补贴申请的方法:
1、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企业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就业创业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基本身份证明;
2、(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以上其一提供即可;退役相关证件)复印件、招用其他劳动者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填写申请承诺书和补贴申请表;
3、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创业补贴资金支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综上所述,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问题,对经济促进及民生优化有着关键作用。退役军人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财富。我们要以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进一步落到实处,让军人的精神、军人的品格、军人的本色在各个岗位熠熠生辉。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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