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时需要支付的首付、开发商收取的“定金”和“首付”是有区别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且买受人已交纳“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将定金退还买受人。此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卖方还应退还定金。购房者可以通过要求开发商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平面图,全面了解小区内的建筑,确认
法律分析
在购买房产时,需要支付一定的首付。此时,有必要区分“首付”和“首付”的区别。具体来说,“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定金就丧失;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以看作是“预付款”或“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换句话说,押金是不可退还的,但可以退还。
然而,并非所有押金都是不可退还的。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不得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该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且买受人已交纳“定金”,无论双方是否同意退还“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将定金退还买受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卖方还应退还定金。“周边学校资源”不是学区
学区房的人气不言而喻。“学区”的真正概念很难确定。一方面与开发商的投资有关,另一方面,主导因素在于区域规划以及相关部门对区域内各项指标的分配。
目前,许多新开发的楼盘确实配备了从幼儿园到中学的名校教育资源,用于宣传。但在很多情况下,不少业主将“周边学校资源”误认为是“学区”的概念,这也是学区纠纷的重要原因。
一旦业主发现实际情况与开发商当时的宣传不符,可以依法依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购房时发出邀请。而最有保障的情况是建议业主在购房时将开发商承诺的学校纳入合同条款。房地产企业计划“捏面团”
买房前的计划与交房后的实际情况不符。买房时,门很透明,但交房时,多了一间配电室。明明是住宅,却成了商业街。原先规划的花园和广场已经消失,绿地面积也明显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该怎么办?
为了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平面图,通过平面图可以全面了解小区内的建筑。购房人确认购房后,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图纸可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一旦小区布局与附件不符,买受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或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质量问题投诉最多
房屋交付后,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维权问题最多,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剥落、空鼓、漏水、漏电等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后,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并不多见,大量的非主体结构问题时有发生。市民一旦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拖延处理或无视业主投诉,业主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借助力量推动维权进度如果协商失败,特别是在赔偿方面,业主将不得不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
只有好的物业才能舒适
物业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试想一下,断水断电,电梯坏了也没人修,垃圾已经发臭等等。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如何才能保证我们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俗话说,买房一阵子值一辈子。从法律角度讲,物业不好,业主可以维权。但从实践的角度看,维权仍然是一项艰巨、费时、费力的工作。在财产问题上,我们应该学会选择好的财产而不是讨论如何维权,这样才能避免维权的局面,防范风险。
拓展延伸
在买房时,购房者应该充分了解房屋所涉及的物业问题,以便在购房过程中有效避免。物业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清洁费、维修费、停车费等。购房者应该查看物业公司的信誉度,了解其服务质量。同时,在购房时需要关注房屋的物业费用,以避免购买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此外,购房者还需要了解房屋的物业服务内容,确保在购房后能够得到及时的物业服务。最后,购房者应该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充分沟通,了解物业问题的处理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总之,购房者应该在购房前充分了解房屋所涉及的物业问题,以便在购房过程中有效避免。
结语
在购买房产时,需要支付一定的首付。此时,需要区分“首付”和“定金”的区别。定金可以看作是“预付款”或“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押金是不可退还的,但可以退还。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且买受人已交纳“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将定金退还买受人。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开发商收取的“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在购房时,建议将开发商承诺的学校纳入合同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采购法(2014-08-31)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01-30)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03-01) 第三十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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