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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四个特征 法律问题

来源:娥贺情感


法律分析:

1、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只能是发包方的成员(即农民个人)。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被剥夺和非法。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期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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