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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规改名字

来源:娥贺情感


法律分析: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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