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为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动产抵押权是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就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一、动产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动产抵押权是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但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传统的动产担保物权是动产质权,但在某些国际借贷中,采用动产质权往往行不通,如工商企业融资中的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货物等进行生产和经营,如因借款而将上述动产的占有转移给贷款人,企业即无法生产经营,借款人也将无以清偿其借款。
二、动产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具体而言,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即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否则是无效的。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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