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针对特定犯罪,如累犯、故意杀人等,可决定其减刑。对减刑决定不服可提起上诉,高级可改判或撤销减刑。修正案八明确了减刑制度,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犯罪。被判处死缓且被认定为累犯者可同时减刑。不服减刑决定可上诉。
法律分析
一、减刑八类犯罪包括什么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进行判刑的时候是有的,这种就是刑法规定的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二、不服减刑决定怎么办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高级人民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减刑。
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制定了减刑的制度,但是这也仅仅是针对法定的一些罪名,并不是对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减刑。不过也要特别注意,如果是被依法判处死缓的罪犯,同时又被认定为累犯的话,那么可以在处刑的时候同时决定对其减刑的。当然,要是对减刑的决定不服,那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犯罪。对于不服减刑决定的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高级人民审理或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减刑的案件时,如认为减刑不当,可以改判并撤销减刑。对于判处死缓但未减刑的案件,如确有必要减刑,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减刑的制度,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犯罪。对于减刑决定的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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