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国家从来没有对残疾人专用小汽车停车收费的专门法规
发布的111号令以及以后修改的139号令,认定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是“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即对“专用”小汽车停车收费不能套用通用的停车场收费办法,而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关于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小汽车停车收费的专门规定,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法律法规环境下,对残疾人专用小汽车停车不该收费。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2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利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利的实现。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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