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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能否得到受理?

来源:娥贺情感


离婚起诉需满足条件:婚姻合法、起诉方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交明确的起诉书、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离婚可由组织调解或向提起。应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情形包括重婚、家暴、、吸毒、分居满2年或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会不会受理要根据情况确定,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起诉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提交起诉书,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有关组织的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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