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通常离婚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特殊情况下,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被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原告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人民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管辖。
(三)双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4)军人离婚案件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管辖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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