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至2005年是中国生态补偿的阶段情况分析如下:
回顾历史,中国生态补偿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从整体来看, 20世纪80年代属于生态补偿初设阶段。国家层面生态补偿的最早实践是1978 年开始的三北防护林工程。1979年中国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理念,标志着当代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缘起。1983年,国家把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正式起步。在贯彻环境保护的同时,各地相继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出台各种保护条例。20世纪80年代末生态环境问题渐渐进入社会视野,初步尝试了在矿产和森林领域开设生态补偿试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已由中国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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