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好事。是否采取公告送达,从客观上来说并不是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的,只是法院为了案件审判的需要根据有关情况对法律文书作出的一种送达方式,但是,公告送达至少解决了案件悬而不决的情况,能够使审判流程继续正常进行,实际上保护了原告的诉讼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3种观点: 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2、公告内容不规范,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7、诱发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