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后,双方可以私下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但建议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书,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避免漫长的法律救济程序。调解书应明确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如无法达成调解或一方反悔,仲裁庭将及时作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1、42条规定了相关程序。
法律分析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可以私了(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虽然自行和解是法律支持和提倡的,但一般情形下,建议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书。调解书双方签收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可以避免私了之后不遵守协议漫长的法律救济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后的调解方式及效果评估
劳动仲裁后的调解方式包括法院调解和私下调解两种形式。法院调解是由专业的法官主持,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提出公正的调解方案。私下调解则是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谈判、调解会等方式进行。
评估调解效果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解决纠纷的速度,法院调解一般需要较长时间,而私下调解可以更快解决。其次是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法院调解更具法律约束力,但私下调解更灵活,可以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此外,调解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评估,即调解后是否能够长期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后的调解方式及效果评估需要综合考虑速度、公正性和可持续性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调解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以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和长期合作的目标。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私下和解并撤回仲裁申请,但建议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书。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避免了私下和解后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效果。评估调解方式时需考虑速度、公正性和可持续性等因素,以选择最适合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和长期合作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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